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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居住就业入户(市内移居)
1.办理条件
全市居民可在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和其他建制镇实际居住地申请迁入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实际居住就业(创业)证明材料之一:
①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②合法所有权属于政府的租赁房屋(廉租房、保障房、直管房等),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③政府房管部门(备案)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
④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借住证明)。
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⑥工商营业执照。
⑦其他能证明实际居住就业(创业)的材料。
其他情形:
(1)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提供自有(或直系亲属)房产的,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设立家庭户;
申请人居住在政府产权租赁房屋(廉租房、保障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可以迁入房屋地址立家庭户;
申请人租赁住宅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备案)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和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房屋地址立家庭户;
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可以迁入用人单位(创业经营场所)集体户或驻地派出所辖区设立的属于城镇属性地址的集体户;
申请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住宿证明等材料的,可以迁入居住地派出所辖区设立的属于城镇属性地址的集体户。不允许迁入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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