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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规范标准操作指引 (试行)

转载 吾爱2023/04/12 18:42:0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301 阅读 0 评论 18 点赞

目   录

一、出生登记入户   ………………………………………………6

(一)国(境)内出生登记 ………………………………………6          

1.婚内出生小孩入户  ……………………………………………6

2.婚内出生小孩入户(父母双方为双军人) ……………………7

3.婚内出生小孩入户(父母双方为在校大学生) ………………8

4.非婚出生小孩入户(单亲出生证)………………… …………9

5.非婚出生小孩入户………………………………………………10

(二)港澳台地区出生登记………………………………………11

1.婚内出生小孩入户  ……………………………………………11

2.非婚出生小孩入户………………………………………………12

(三)国外出生登记………………………………………………14

1.婚内出生小孩入户………………………………………………14

2.非婚出生小孩入户………………………………………………15

(四)收养登记入户………………………………………………17

1. 公民收养小孩登记入户 ………………………………………17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登记户口………………………………17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18

4.历史遗留未办理登记的事实收养人员登记户口………………18

(五)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入户  ………………………………19

二、户口注销登记  ………………………………………………21

1.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户口  ……………21

2.凭法院宣告死亡书注销户口……………………………………22

3.经调查核实死亡注销户口………………………………………23

4.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24

5. 参军服役注销户口 ……………………………………………25

6. 重复(虚假)注销户口………………………………………26

三、恢复户口 ……………………………………………………28

1.因长期失踪(无相片)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无户口人员(原未换领二代证打包人员)恢复户口………………………28

2.出国(境)人员回国(境)恢复户口…………………………29

3.军人退出现役回原籍恢复户口…………………………………30

4.刑满释放恢复户口………………………………………………31

5.持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32

6.弄虚作假迁移户口被迁入地注销后回原迁出地恢复  ………32

7.因双重(重复)户口真实户口注销后恢复  …………………33

四、漏登补录户口  ………………………………………………34

五、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35

1.姓名变更  ………………………………………………………35

2.性别变更更正  …………………………………………………36

3.出生日期更正  …………………………………………………38

4.民族成份变更  …………………………………………………39

5.曾用名变更(增加)更正  ……………………………………41

6.非主要项目变更更正  …………………………………………42

六、立(入)户分户登记   ……………………………………43

1. 设立单位集体户………………………………………………43

2.家庭户分户 ……………………………………………………44

七、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45

1.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加入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45

2.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46

八、国(境)内定居登记户口 …………………………………47

1.港澳居民在内地定居登记户口 ………………………………47

2.台湾同胞在内地定居登记户口 ………………………………48

3.华侨回国定居登记户口 ………………………………………49

九、家庭团聚入户………………………………………………50

1.收养迁入………………………………………………………51

2.夫妻投靠 ………………………………………………………51

3.子女投靠父母 …………………………………………………52

4.父(母)投靠子女 ………………………………………………53

十一、引进人才入户……………………………………………54

十二、招(调)干调任、调动入户………………………………56

十三、投资入户…………………………………………………57

十四、稳定居住就业入户………………………………………59

1.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居住就业入户(外省市) ………59

2.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和惠城区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居住就业入户(外省市)  ………………61

3.惠城区设街道办事处地区居住就业入户(外省市)  ………62

4.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居住就业入户(市内移居)………64

5.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和惠城区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居住就业入户(市内移居)  ……………66

6.惠城区设街道办事处地区居住就业入户(市内移居)………67

十五、政策性安置入户 …………………………………………69

1.随军家属入户 …………………………………………………69

2.军人安置入户 …………………………………………………70

3.政府规定安置入户(市大型重点企业) ……………………72

十六、院校招生、毕业生入户 …………………………………73

1.院校招生入户 …………………………………………………73 

2.毕业生就业入户 ………………………………………………74

3.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76

十七、购买商品房落户…………………………………………76

十八、城镇居民回农村地区入户(市内移居)………………78

1.回原籍入户 …………………………………………………78

2.夫妻投靠入户 …………………………………………………80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81

4.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82

十九、居民身份证办理  ………………………………………83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83

2.补领居民身份证  ……………………………………………84

3.换领居民身份证  ……………………………………………84

4.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85

二十、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 …………………………………86

1.申报居住登记   ……………………………………………86

2.变更更正居住登记项目 ……………………………………87

3.首次申领居住证 ……………………………………………89

4.居住证签注 …………………………………………………90

5.居住证补领、换领 …………………………………………91

6.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 …………………………92

二十一、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 ……………………………94

1.首次申领居住证  ……………………………………………94

2.居住证补领、换领  …………………………………………95

二十二、户口迁出市(县)外 ………………………………96

1.持《准予迁入证明》迁出  ………………………………96

2.省内“一站式”迁出   ………………………………………97

3.学生持录取通知书迁出户口 ……………………………97

二十三、户口簿、册(证)、证明办理 ……………………98

(一)居民户口簿 ……………………………………………98

1.丢失、损毁补领居民户口簿 ………………………………98

2.居民户口簿换发  ……………………………………………99

3.因家庭矛盾补发居民户口簿  ……………………………99

(二)户口迁移证……………………………………………100

1.丢失、损毁补领户口迁移证……………………………100

2.过期换领户口迁移证………………………………………101

(三)准予迁入证明 ………………………………………101

1.丢失、损毁补领准予迁入证明 …………………………101

2.过期换领准予迁入证明  …………………………………101

(四)户籍证明 ……………………………………………102

1.户口注销证明 ……………………………………………102

2.有据可查的亲属关系证明 ………………………………102

3.有档案记载的户籍证明 …………………………………103

二十四、门(楼)牌申办 …………………………………104

1.门(楼)牌号码申领   …………………………………104

2.门(楼)牌号码变更   …………………………………105

二十五、查询服务…………………………………………106

1.人口信息查询……………………………………………106

2.户籍档案查询……………………………………………108

3.公民个人查询……………………………………………108

二十六、附则………………………………………………109

二十七、模板表格 …………………………………110--137

 

 


一、出生登记入户

(一)国(境)内出生登记

1.婚内出生小孩入户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婚内(含婚前)所生育的子女,可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父母的结婚证。

《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其他情形:

父母一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一方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

⑤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由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初步检验《出生医学证明》属真实的,撕下《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存档,属可疑的,暂扣《出生医学证明》送卫生健康部门核查。

2.婚内出生小孩入户(父母为双军人)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为双军人的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房产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父母的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

父母的结婚证。

《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立家庭户需提供房产证件。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由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初步检验《出生医学证明》属真实的,撕下《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存档,属可疑的,暂扣《出生医学证明》送卫生健康部门核查。

3.婚内出生小孩入户(父母为在校大学生)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均在学校集体户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父母一方为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非在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的结婚证。

《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④父母双方属在校学生集体户的提供学生证。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一方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

④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由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初步检验《出生医学证明》属真实的,撕下《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存档,属可疑的,暂扣《出生医学证明》送卫生健康部门核查。

4.非婚出生小孩入户(单亲出生证)

(1)办理条件

父(母)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非婚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母)登记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非婚生育说明。

③单亲《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其他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由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初步检验《出生医学证明》属真实的,撕下《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存档,属可疑的,暂扣《出生医学证明》送卫生健康部门核查。

5.非婚出生小孩入户

(1)办理条件

父(母)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非婚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母)登记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非婚生育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其他情形:

父母一方失踪或无法找到的,提供入户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父母一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一方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⑤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初步检验《出生医学证明》属真实的,撕下《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存档,属可疑的,暂扣《出生医学证明》送卫生健康部门核查。

③受理民警要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采集录入小孩的父母亲信息。

(二)港澳台地区出生登记

1.婚内出生小孩入户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婚内(含婚前)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小孩,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可以随父(母)一方办理出生登记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父母的结婚证。

港澳台地区的出生证明(出生证明为英文版的,需提交中文版翻译件及翻译公证书)。

④入户子女入境所持证件。

其他情形:

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父母一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一方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⑤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⑥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入户协查函》的“核查结果”答复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特别说明: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时间不纳入户政部门业务办理工作时限

(4)工作要求

《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户政窗口现场拍照。

市公安户政部门收到入户申请呈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入户协查函》。

2.非婚出生小孩入户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非婚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小孩,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可以随父(母)一方办理出生登记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非婚生育说明。

港澳台地区的出生证明(出生证明为英文版的,需提交中文版翻译件及翻译公证书)。

④入户子女入境所持证件。

其他情形:

父母一方失踪或无法找到的,提供入户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父母一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一方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⑤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⑥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入户协查函》的“核查结果”答复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特别说明: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时间不纳入户政部门业务办理工作时限

(4)工作要求

《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户政窗口现场拍照。

市公安户政部门收到入户申请呈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入户协查函》。

(三)国外出生登记

1.婚内出生小孩入户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婚内(含婚前)在国外所生小孩,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国外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出生地使领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出生证明无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的公证书

父母的结婚证。

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

其他情形:

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新生婴儿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国外登记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父母一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一方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⑤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⑥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户政窗口现场拍照。

③积极沟通联系出入境部门,建立《办理户口通知书》的核查对账机制。

2.非婚出生小孩入户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非婚在国外所生小孩,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非婚生育说明。

国外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出生地使领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出生证明无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的公证书

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

其他情形:

父母一方失踪或无法找到的,提供入户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父母一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一方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⑤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⑥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惠州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户政窗口申请现场拍照。

③积极沟通联系出入境部门,建立《办理户口通知书》的核查对账机制。

(四)收养登记入户

1.公民收养小孩登记入户

(一)办理条件

收养人是本市户籍居民,符合法律规定且领取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可随收养人登记入户。  

(二)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

3.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收养人已婚的需提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三)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四)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收养人携同入户人员到派出所窗口申请并现场拍照。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登记入户

(1)办理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的,可在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出生登记入户集体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手续完备的《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

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

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DNA比对情况说明。

(3)办理流程

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由福利机构负责人到公安户政窗口申请,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区)户政部门要每年定期组织核查清理工作。重点核户口是否存在空挂、被冒用或被冒领居民身份等情况。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流浪乞讨人员登记入户

(1)办理条件

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长期滞留人员户口登记申请表》

②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

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DNA比对情况说明。

④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复印件)。

⑤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

⑥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

(3)办理流程

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户政窗口受理时现场采集人像,(区)户政部门进行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比对、人像比对情况确认。

4.历史遗留未办理登记的事实收养人员登记入户

(1)办理条件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事实收养公证书。

③辖区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告,证人证言笔录材料。

刑侦部门打拐DNA比对情况。

(3)办理流程

收养人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收养人携同入户人员到户政窗口现场拍照。

(五)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入户

1.办理条件

对于因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可在履行DNA信息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后,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公共集体户。自2021年4月6日起,按照《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文件要求,统一由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婴申报登记户口,不再接受个人申请。

2. 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按照求填写的《入户申请表(无户口人员)》。

(2)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3)《关于当事人不符合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办理条件的意见》。

(4)村(居)委提供共同生活3年以上实际抚养的证明材料。

(5)辖区派出所对收养人、邻居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最终形成的申请人来历的综合调查报告。

(6)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告,证人证言笔录材料。

(7)《寻亲公告》。

(8)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

(9)刑侦部门打拐DNA比对情况。

(10)入户申请人准确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已在校就读的提供在校学籍档案;未在校就读的,由所在村(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辖区派出所调查确认。

(3)办理流程

抚养人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抚养人携同入户人员到户政窗口并现场拍照。

二、户口注销登记

(一)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其亲属、户主、抚养人或知情人可为其申报死亡登记。

2.  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3)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其他情形:

(1)死者居民身份证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

(2)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死亡地国家出具的死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死亡的认证书。

(3)在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看管场所内死亡的,若无法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提交相关公函。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1)《注销户口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三、四联加具注销户口意见,民警签名,盖章;收取第二联存档。

(3)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4)注销户主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在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5)收缴居民身份证,收缴集体户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在居民户口簿上盖注销章。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二)凭法院宣告死亡书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1)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为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市户籍居民申报死亡登记。

(2)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为被法院判决执行死刑死亡的本市户籍居民申报死亡登记。

2.  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被执行死刑的相关法律文书。

(2)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3)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其他情形:

死者居民身份证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1)《注销户口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收缴居民身份证并在居民户口簿上盖注销章,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收缴死者常住人口登记卡。

(3)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4)注销户主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三)经调查核实死亡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人口调查或户口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并核实已经死亡但未注销户口的,可以通知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前来办理死者的户口注销手续,或者按照必要程序依法注销。

2.  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2)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报人对死者作出的死亡情况说明。

其他情形:

(1)死者无任何亲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或经通知户主、亲属、抚养人、利害关系人前来办理死者的户口注销手续,户主、亲属、抚养人、利害关系人在限定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可以经法定公告程序予以注销

(2)死者居民身份证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公告注销的,由经办民警写明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是否收缴。

3.办理流程

死者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现场办理或者由派出所按法定公告程序予以注销

4.工作要求

(1)由申报人申请的,《注销户口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收缴居民身份证并在居民户口簿上盖注销章,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收缴死者常住人口登记卡。

(3)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4)注销户主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5)按法定公告程序注销的,由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作出死亡情况是否属实意见后,公告期满予以注销

(四)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经认定在国外已入籍或拥有永久居留权的,或者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

派出所或户政窗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可向区县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发送《协查函》,请求协助调查。

2.  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或《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定居批准通知书》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其他情形:

出国后未注销户口,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已取得外国国籍、永久居留权、港澳永久居民身份、台湾户籍的,凭公函注销。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出国(境)后应销未注销户口由户籍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函注销。

4.工作要求

(1)《注销户口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持《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申请的,在办理注销户口后填写“户口注销情况”栏,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3)持《注销户口通知》申请的,办理注销户口后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4)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并在其户口底册和《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中注明身份证已遗失。

(5)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6)收缴居民身份证,收缴集体户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7)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五)参军服役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应征服现役或入读军校的。

2.  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其他情形:

已服现役未注销户口的,凭申请人《士兵证》或《军官证》和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办理注销。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1)《注销户口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在居民户口簿上盖注销章(收缴集体户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3)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4)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六)重复(虚假)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中国公民同时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户口,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其中的虚假户口或迁移后未注销的重复户口,应予注销。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重复迁移形成的户口;(2)应迁未迁、应销未销的户口;(3)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的户口;(4)虚构或捏造事实取得的户口。按照《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公办字〔2020〕102号)执行。

2.  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报告书。

(2)本人所有户口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3)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证明材料。

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配合的,可按规定予以公告注销。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特别说明:凡需发函至外单位(或其他部门)协助调查的,函调工作时间不记入以上工作时限)。

4.工作要求

(1)《重复(虚假)户口核查处理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现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收缴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4)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并在其户口底册和《申请表》中注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遗失。

(5)当事人不配合不到现场办理的,予以公告注销,在其户口底册注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收缴。

(6)对于重复户口已经公安机关核实清理确认后保留的唯一户口,不得申请注销

三、恢复户口

(一)失踪寻回人员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因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无相片)、空挂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等原因长期失踪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2.  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现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3)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原户籍证明材料。

(4)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调查核实材料,包括2份知情人询问笔录、1份村(居)委负责人笔录(或村居委证明材料)、1份同户成员询问笔录(如有同户成员)、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6)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形成的报告。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户政窗口受理时现场采集人像,(区)户政部门进行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比对、人像比对情况确认。

(3)市局户政部门对当事人的人像再次进行比对确认(全国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省级人口信息比对系统开展等进行人像比对,排除可疑情况)

(二)出国(境)人员回国(境)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原本市户籍居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境)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申请返回原籍的(原籍户口已经注销),可申请恢复户口。

原非本市户籍居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境)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回国后在本市就业的(原籍户口已经注销),可申请在本市入户。

2.  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2)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3)出国前注销户口地派出所户口底册资料或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4)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5)原非本市户籍居民回国后在本市就业的,还需提供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在广东省工作证明》和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到户政窗口申请并现场拍照。

(3)护照由原持证人保存,公安户政部门不收缴。

(4)此业务由民警按市外迁入操作录入系统。

(三)军人退出现役回原籍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原本市户籍军人退出现役、离退休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2.  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4)退伍证(离退休的,提供军人离退休证。)

(5)原户籍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到户政窗口申请并现场拍照。

(3)此业务由民警按市外迁入操作录入系统。

(四)刑满释放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申请恢复户口。上述人员被执行处罚期间原同一户内亲属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恢复户口不受区域限制。

2.  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相关部门作出的刑满释放的判决、裁定、决定、证明书,或批准假释、保外就医等法律文书。

(2)复户地址材料(由民政部门安置入户的,提交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随亲属入户的,提供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意入户声明书;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可恢复入户到原籍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到户政窗口申请并现场拍照。

(3)此业务由民警按市外迁入操作录入系统。

(4)在居民户口簿中不打印详细迁入原因和地址,只打印迁入地市名称,详细情形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底册)中记载。

(五)持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

从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未到迁入地落户,又返回原迁出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2. 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原户口迁移证。(遗失户口迁移证的,需提交情况说明。)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户口迁移证的迁移地址须变更),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3)此业务由民警按市外迁入操作录入系统。

(六)弄虚作假迁移户口被迁入地注销后回原迁出地恢复  

1.办理条件

申请人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2. 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查处地公安机关书面情况通报

(2)原落户相关证件证明的复印件(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主动与查处地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实。

(3)制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此业务由民警按市外迁入操作录入系统。

(七)因双重(重复)户口真实户口被注销后恢复  

1.办理条件

申请人因持有双重(重复)户口,双方(或多方)被公安机关核查注销后导致无户口的,可恢复原始真实户口。  

2. 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原始真实户口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原始真实户口入户底册档案资料

(3)派出所出具双重(重复)户口调查核实情况报告

(4)其他重复户口注销户口证明。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到户政窗口并现场拍照。

(3)对于双重(重复)户口经公安机关核实清理后保留的唯一户口,不得注销;已注销的重复户口不得申请恢复。

(4)民警操作录入系统使用“其他”申请理由。

四、漏登补录户口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因各种原因造成个人或整户人口管理资料信息在全国、全省、全市人口信息数据库漏登的。

2.  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关于个人户口的书面陈述申请书。

(2)执有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3)其他户口佐证材料(如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派出所及时查找出原始户口底册(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形成实地调查报告,调查内容包括:户口漏登的原因、人数,家庭情况,2名以上证人证言,  村(居)委会人口底册,现场采集人像、指纹。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申请理由注明“漏登补录”)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户政窗口受理时现场采集人像,(区)户政部门进行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比对、人像比对情况确认。

(3)市局户政部门对当事人的人像再次进行比对确认(全国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省级人口信息比对系统开展等进行人像比对,排除可疑情况)

五、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

1.办理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予变更姓名)。并且公民的姓名用字要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需取得亲生父母双方同意。理由正当的情况包括:

(1)被收养的小孩。

(2)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

(3)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4)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

(5)经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

(6)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

(7)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

(8)其他被公安机关认为理由正当的。

2.  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与变更姓名理由相关的材料。

其他情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以及父母双方签名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亲生父母双方到场签名确认。

(3)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离婚随继父(母)姓氏的,还需提供继父(母)的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增加为曾用名。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户口底册上记载曾用名,并在户口簿上打印曾用名。多次变更姓名的,户口簿打印多个曾用名时,曾用名之间用英文的“,”分隔,同时人口信息、户口底册上要记载清楚变更情况。

(3)申请人已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换发居民身份证。

(二)性别变更更正

1.办理条件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具有两性特征的公民实施手术后确定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其他情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确认申请。

(2)在国外做变更手术的,提交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其他所有变更一并报批办理),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变更性别后,收缴原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要求变更姓名的,应准予变更。

(4)有户成员的,变更户成员关系。制发居民户口簿。

(5)所有变更情况,应记录在册,并妥善保存。

(三)出生日期更正

1.办理条件

因历史登记错误,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可以指出并申请更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的原始凭据(包括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分娩住院期间病历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始的公安机关户口档案等)。

其他情形:

(1)申请人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2)申请人为军人的,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局  公安部等部门的联合发文通知要求办理。

(3)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以及双方到场签名确认。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普通群众的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干部的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再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对刑满释放人员要求变更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的,不予批准。(广公(治)字2013545号)。

(3)公民年龄的更正,要从严掌握,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才准予更正;凡是人为原因蓄意改动造成的,原则上不予更正。(粤公(复)字〔2005〕82号)。

(4)办理变更后重新编定公民身份号码,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原居民身份证,换发居民身份证。

(四)民族成份变更

1.办理条件

已落常住户口的公民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同意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抄送)。

其他情形:

(1)申请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3)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4)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由其本人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5)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6)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7)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8)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9)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10)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

(五)曾用名变更(增加)更正

1.办理条件

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需要在户口中体现。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曾经使用过该姓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出生医学证明。

其他情形:

(1)原有证件已丢失的,可提交经档案保管部门确认的户口档案复印文本。

(2)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可提交干部职工履历表。

(3)属部队的,可提交部队相关档案材料。

(4)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未在户口簿登记为曾用名,经查找户籍档案底册可证实的,可以增加为曾用名。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公民的曾用名应在户口底册中体现。

(3)《重复(虚假)户口使用过的姓名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增加曾用名。

(六)非主要项目变更更正

1.办理条件

已登记常住户口的公民需要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中的学历、婚姻状况、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本市(县)其他住址等内容的,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根据办理的事项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1)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相应的栏目中作变更,同时变更人口信息。同时,由申请人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2)可在原户口簿中作变更,加盖校对章及承办人印章。

六、立户分户

(一)设立单位集体户

1.办理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普通大中专院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2)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产权的厂房、办公楼、生活区,员工100人以上或每年纳税20万元以上(民办教育机构、高新科技企业不受此限),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2.需提供审核的证件(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申请设立集体户口登记表》。  

(2)属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单位集体宿舍房屋产权证书。

(3)属人才服务机构的,提供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单位介绍信。  

(4)属企业(含民营企业)的,提供企业的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房屋产权证明;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100人以上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缴纳税款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纳税证明。  

3.办理流程

单位所在地县(区)公安户政部门受理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纸质审批。(此业务无系统录入操作,需有单位人员入户时才进行系统录入操作设立单位集体户,同时确立户主)。

4.工作要求

(1)新立集体户应为住宅楼宇门(楼)牌号地址,不得设立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地址。

(2)户政窗口民警在第一次办理单位人员户口迁移中,可凭纸质《申请设立集体户口登记表》审批情况进行系统录入操作设立单位集体户,同时确立户主,并打印集体户口簿。

(3)(区)户政部门要每年定期组织核查清理工作,对符合条件设立家庭户的人员,要积极做好迁出单位集体户的联系沟通工作。

(二)家庭户分户

1.办理条件

年满18周岁公民因婚姻、独立居住等原因,要求从同一家庭户中分离出来的。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因婚姻分户的:

①申请人关于分户的书面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④地址证件材料(申请人提供本人房产证明材料的,应当按照房产证明材料门牌号码地址予以立户;申请人不能提供本人房产证明材料的,应当套用原门牌号码后加“之一、之二等”新增地址予以立户)。

(2)年满18周岁因独立居住分户的:

①申请人关于分户的书面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地址证件材料。申请人需提供本人独立住所房屋(要求是单独建筑结构房屋并已编定新门牌号码,下同)的房产证明材料;申请人本人的独立住所房屋未办理房产证件材料的,由申请人向派出所社区民警(或驻村居民警)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民警(或驻村居民警)应当在5个工作内日完成房屋产权的核实和新门牌号码的编定工作,并在分户的书面申请报告中予以签名确认。

其他情形: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制发新居民户口簿。

七、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登记入户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加入中国国籍登记入户

1.办理条件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市定居的可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2)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3)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护照和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由持证人保存。

3(区)户政部门审核(审批)包括:人像比对情况确认。

(二)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登记入户

1.办理条件

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在我市定居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2)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3)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外籍华人的护照和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由持证人保存。

3(区)户政部门审核(审批)包括:人像比对情况确认。

八、国(境)内定居登记入户

(一)港澳居民在内地定居登记入户

1.办理条件

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定居的,可申请办理登记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2)属立户的,提供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3)投靠内地亲属入户的,提供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发现获得内地身份后,又返回港澳取得身份的,一律注销内地户口。

(3)对原国内居民要认真核查原户籍资料,经网上比对全国人口信息确认其公民身份号码无重、错的,必须使用原号码入户。经查发现其原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的,另外编号赋码。

(二)台湾同胞在内地定居登记入户

1.办理条件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的台湾居民,可申请办理登记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2)投靠直系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3)相关证件证明(属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子女投靠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其他亲属投靠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1)属全户迁入定居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2)属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3)原内地居民去台定居后又返回的,提供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台湾居民,其台湾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台湾同胞定居证》由持证人保存。

(3)户政部门收取《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

(4)对原国内居民要认真核查原户籍资料,经网上比对全国人口信息确认其公民身份号码无重、错的,才能使用原号码入户。经查发现其原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的,另外编号赋码。

(三)华侨回国定居登记入户

1.办理条件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的华侨,可申请办理登记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已密封的《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

(2)投靠直系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3)相关证件证明(属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子女投靠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其他亲属投靠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1)全户迁入定居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2)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3)原内地居民出境定居后又返回的,提供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经批准来我市定居的华侨,其护照和身份证件、《华侨回国定居证》由持证人保存。

(3)收取《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存档。

(4)对原国内居民要认真核查原户籍资料,经网上比对全国人口信息确认其公民身份号码无重、错的,才能使用原号码入户。经查发现其原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的,另外编号赋码。

九、家庭团聚入户

(一)收养入户

1.办理条件

收养人是本市户籍居民,符合法律规定且领取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可申请随收养人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

(3)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收养人已婚的需提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收养人携同入户人员到派出所窗口并现场拍照。

(3)被收养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当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二)夫妻投靠入户

1.办理条件

(1)配偶是本市户籍居民,可申请随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配偶是军人、港澳台同胞或华侨的,且配偶父母是本市户籍居民,并在配偶父母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可申请随配偶父母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3)与军人结婚投靠配偶父母处的,  提供军人的《军人身份证》及《军(警)官证》和亲属关系证明。

(4)与港澳台同胞结婚投靠配偶父母处的,  提供港澳台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

(5)与华侨结婚投靠配偶父母处的,  提供华侨身份证件(如属外文证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和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当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办理条件

父(母)是本市户籍居民,可申请随父(母)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1)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当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四)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1.办理条件

成年子女是本市户籍居民,可申请随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当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十、引进人才入户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学科带头人;  

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应学历或一定技能的非本市户籍的人员。技能型人才包括: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以上人才(中级技能型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地区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5.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二)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 由市、县(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盖章的《惠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申请核准表》。

2. 由相关部门认证签发的人才(职称)学历证明(证书)。

3. 申请人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引进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惠城区街道办事处地区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惠城区乡镇地区、惠阳区、大亚湾区和仲恺区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无需缴纳社会保险)。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44)要求提供。

其他情形:

1.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  申请人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受理申请、审核,并取得核准同意后;凭核准后相关材料到相应的市、县(区)级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审核,材料齐全当场办理。由户籍地户政窗口办结。

(四)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当场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或直系亲属)有房产的,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居住在政府产权租赁房屋(廉租房、保障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可以迁入房屋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租赁住宅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备案)和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房屋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经户主书面同意的亲友户口簿原件,且亲友家庭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可以挂靠到亲友家庭户;对于不符合立户条件和没有亲友家庭户挂靠的,统一迁入用人单位驻地派出所辖区设立的属于城镇属性地址的集体户;用人单位驻地派出所辖区没有城镇属性地址的或者申请人暂无就业单位的,可迁入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设立的集体户。不允许迁入农村地区。

十一、招(调)干调任、调动入户

(一)办理条件

经公招、公选或经省、市、县(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录(聘)用、调任、转任、调动到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二)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 属于公务员录用或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提供《录用通知书》或《编制卡》。

2. 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调入工作人员的,提供《行政介绍信》或《调令》或《编制卡》。

3.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 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其他情形:

1.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 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配偶、未婚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三)办理流程

市、县(区)级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由户籍地户政窗口办结。

(四)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当场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 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或直系亲属)有房产的,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居住在政府产权租赁房屋(廉租房、保障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可以迁入房屋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租赁住宅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备案)和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房屋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经户主书面同意的亲友户口簿原件,且亲友家庭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可以挂靠到亲友家庭户;对于不符合立户条件和没有亲友家庭户挂靠的,统一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不允许迁入农村地区。

十二、投资入户

(一)办理条件

在惠州市登记注册成立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市辖区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市辖县的投资额由各地自行制定),且注册企业已正常运转,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法定代表人及其直系亲属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时间满1年以上且企业当前正常运转。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范围内有自主产权房屋,法定代表人登记时间满半年且企业当前正常运转。

(二)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 公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 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种为“增值税”或“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缴税证明(发票)。

其他情形:

1.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三)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入户惠城区、仲恺区的,呈报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入户其他县(区)的,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

(四)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审批批准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或直系亲属)有房产的,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居住在政府产权租赁房屋(廉租房、保障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可以迁入房屋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租赁住宅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备案)和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房屋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经户主书面同意的亲友户口簿原件,且亲友家庭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可以挂靠到亲友家庭户;对于不符合立户条件和没有亲友家庭户挂靠的,统一迁入企业办公场所派出所辖区设立的属于城镇属性地址的集体户。不允许迁入农村地区。

十三、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一)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居住就业入户(外省市)

1.办理条件

在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的县人民政府驻地街道和其他建制乡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居住登记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申请人因证件丢失无法提供的,提供书面丢失声明)。

其他情形:

(1)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居住登记办理记录由受理窗口民警登陆广东省人口工作平台查询(或打印)核实。

(3)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或直系亲属)有房产的,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居住在政府产权租赁房屋(廉租房、保障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可以迁入房屋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租赁住宅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备案)和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房屋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经户主书面同意的亲友户口簿原件,且亲友家庭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可以挂靠到亲友家庭户;对于不符合立户条件和没有亲友家庭户挂靠的,统一迁入居住地派出所辖区设立的属于城镇属性地址的集体户。不允许迁入农村地区。

(二)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和惠城区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居住就业入户(外省市)

1.办理条件

在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和惠城区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等市辖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居住满2年(连续办理居住登记2年或以上)、连续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申请人因证件丢失无法提供的,提供书面丢失声明)。

(3)申请人在惠州市连续2年以上且当前正在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或连续2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记录。

其他情形:

(1)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入户惠阳区、大亚湾区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入户仲恺区、惠城区呈报市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居住登记办理记录(系统登记天数需满730天或以上)由受理窗口民警登陆广东省人口工作平台查询(或打印)核实。

(3)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或直系亲属)有房产的,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居住在政府产权租赁房屋(廉租房、保障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可以迁入房屋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租赁住宅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备案)和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房屋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经户主书面同意的亲友户口簿原件,且亲友家庭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可以挂靠到亲友家庭户;对于不符合立户条件和没有亲友家庭户挂靠的,统一迁入居住地派出所辖区设立的属于城镇属性地址的集体户。不允许迁入农村地区。

(三)惠城区设街道办事处地区居住就业入户(外省市)

1.办理条件

在惠城区设街道办事处地区(包括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龙丰街道、河南岸街道、水口街道、小金口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居住满3年(连续办理居住登记3年或以上)、连续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申请人因证件丢失无法提供的,提供书面丢失声明)。

(3)申请人在惠州市连续3年以上且当前正在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或连续3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记录。

其他情形:

(1)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居住登记办理记录(系统登记天数需满1095天或以上)由受理窗口民警登陆广东省人口工作平台查询(或打印)核实。

(3)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或直系亲属)有房产的,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居住在政府产权租赁房屋(廉租房、保障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可以迁入房屋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租赁住宅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备案)和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房屋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经户主书面同意的亲友户口簿原件,且亲友家庭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可以挂靠到亲友家庭户;对于不符合立户条件和没有亲友家庭户挂靠的,统一迁入居住地派出所辖区设立的属于城镇属性地址的集体户。不允许迁入农村地区。

(四)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居住就业入户(市内移居)

1.办理条件

全市居民可在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和其他建制镇实际居住地申请迁入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实际居住就业(创业)证明材料之一:

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合法所有权属于政府的租赁房屋(廉租房、保障房、直管房等),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政府房管部门(备案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借住证明)。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⑥工商营业执照。

⑦其他能证明实际居住就业(创业)的材料。

其他情形:

(1)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提供自有(或直系亲属)房产的,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设立家庭户;申请人居住在政府产权租赁房屋(廉租房、保障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可以迁入房屋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租赁住宅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备案)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和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房屋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可以迁入用人单位(创业经营场所)集体户或驻地派出所辖区设立的属于城镇属性地址的集体户;申请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住宿证明等材料的,可以迁入居住地派出所辖区设立的属于城镇属性地址的集体户。不允许迁入农村地区。

(五)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和惠城区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居住就业入户(市内移居)

1.办理条件

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居民,已连续缴纳参保缴费记录2年以上的,可在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和惠城区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等实际居住地址申请迁入居民常住户口;市辖区居民可在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和惠城区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等市辖区实际居住地申请迁入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居民需提供惠州市内连续2年以上且当前正在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有以下险种之一即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可以相互叠加)或连续2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记录。其他县(区)无需提供。

(3)实际居住证明材料之一:

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合法所有权属于政府的租赁房屋(廉租房、保障房、直管房等),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政府房管部门(备案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

其他情形:

(1)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入户惠阳区、大亚湾区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入户仲恺区、惠城区呈报市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件材料,可以迁入到房产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的,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和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不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统一迁入居住地派出所辖区设立的属于城镇属性地址的集体户。不允许迁入农村地区。

(六)惠城区设街道办事处地区居住就业入户(市内移居)

1.办理条件

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居民,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可在惠城区设街道办事处地区(包括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龙丰街道、河南岸街道、水口街道、小金口街道)实际居住地址申请迁入居民常住户口;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和惠城区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居民,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可在惠城区设街道办事处地区(包括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龙丰街道、河南岸街道、水口街道、小金口街道)实际居住地申请迁入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居民需提供惠州市内连续3年以上且当前正在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有以下险种之一即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可以相互叠加)或连续3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记录;惠城区乡镇地区、惠阳区、大亚湾区和仲恺区居民需提供惠州市内连续1年以上且当前正在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有以下险种之一即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可以相互叠加)或连续1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记录。

(3)实际居住证明材料之一:

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合法所有权属于政府的租赁房屋(廉租房、保障房、直管房等),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政府房管部门(备案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

其他情形:

(1)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件材料,可以迁入到房产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的,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和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不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统一迁入居住地派出所辖区设立的属于城镇属性地址的集体户。不允许迁入农村地区。

十四、政策性安置入户

(一)随军家属入户  

1.办理条件

驻惠部队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随军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驻惠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军官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军人身份证》。  

(2)部队开具的入户证明。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

其他情形:

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件材料,可以迁入到房产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的,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和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经户主书面同意的亲友户口簿原件,且亲友家庭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可以挂靠到亲友家庭户;申请人可以迁入部队家属集体户。

(二)军人安置入户  

1.办理条件

符合安置规定并安置在本市(县、区)的部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属于军转干部、军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入户的:

①《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②《接收单位证明》(原件)。

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2)属于退役士兵入户的:

①《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②《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④易地安置且自主就业的,提供《异地入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第四联)》(原件),不收原件。

(3)属于军队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入户的:

①《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②退役证件。

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④入户地址证明材料。

其他情形:

(1)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配偶、未婚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随迁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件材料,可以迁入到房产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的,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和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经户主书面同意的亲友户口簿原件,且亲友家庭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可以挂靠到亲友家庭户;申请人不符合立户条件和无亲友挂靠的,可以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

(三)政府规定安置入户(市大型重点企业)

1.办理条件

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国家、省或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文件。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1)申请人的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3.办理流程

市公安局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审核,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件材料,可以迁入到房产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的,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和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到房屋地址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经户主书面同意的亲友户口簿原件,且亲友家庭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可以挂靠到亲友家庭户;申请人不符合立户条件和无亲友挂靠的,可以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

十五、院校招生、毕业生入户

(一)院校招生入户  

1.办理条件

惠州市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教育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入学时可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新生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录取通知书和录取新生名册。

(3)户口已迁出的,提供《户口迁移证》。

3.办理流程

(1)新生持《户口迁移证》的,由学校所在地辖区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原户口未迁出的,由学校所在地辖区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原户口未迁出的,《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原户口未迁出的,应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学生,在毕业、退学、转学时,应办理户口迁移。

(4)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办理市内移居,父母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不受限制。

(二)毕业生入户

1.办理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教育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毕业后(毕业两年内)到本市的,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毕业证书。

(3)户口已迁出的,提供《户口迁移证》。

其他情形:

(1)申请人的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3.办理流程

(1)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的,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申请人原户口未迁出的,

受理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原户口未迁出的,应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户政窗口受理时,申请人自有(或直系亲属)房产的,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居住在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租赁住宅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备案)和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可以迁入房产地址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入户时移居立家庭户;申请人提供经户主书面同意的亲友户口簿原件,且亲友家庭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可以挂靠到亲友家庭户;对于不符合立户条件和没有亲友家庭户挂靠的,统一迁入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设立的集体户或者居住就业地辖区派出所的公共集体户。

(三)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办理条件

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的,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毕业证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4)原户籍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工作要求

户政窗口受理时,按照申请人原户籍证明材料地址办理市外迁入登记入户。

十六、购买商品房入户

(一)办理条件

2016年11月2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号)出台之前(含当天),在我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银行按揭购房凭证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二)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  房屋产权证件材料之一:

①2016年11月21日之前颁发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②银行按揭购房凭证、首期房款发票和2016年11月21日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局已备案)。

③房款发票和2016年11月21日之前签订的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局已备案)。

其他情形:

1.申请人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是房屋产权人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携同产权人到受理窗口现场签署《夫妻共同房屋产权落户声明书》。

(三)办理流程

1.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省外迁入惠城区、仲恺区的,呈报市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其他情形的,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

(四)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属于省外迁入的应审批批准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直系亲属)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

十七、城镇居民回农村地区入户(市内移居)

(一)回原籍入户

1.办理条件

惠州市居民户口在城镇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小组有合法稳定住所,长期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可在原籍农村地区实际居住地申请迁入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出具的长期居住(满一年以上)证明。

(3)原户籍底册材料。

(4)符合年龄段的人员(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0周岁)需提供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登记失业状态满一年以上的《就业创业证》。

(5)派出所社区民警对申请人在原籍农村地区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报告。

(6)入户地址证件材料之一:

①申请人自有(或直系亲属)住所房屋已办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是直系亲属房屋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该证件地址(已编定门牌号码)没有立户的,可以立户;已立户的且户主是房屋所有人的,可以入户。

②申请人自有(或直系亲属)住所房屋没有办证的,房屋产权及地址(已编定门牌号码)由派出所社区民警上门核实并在调查报告中作出详细说明,是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该房屋地址没有立户的,可以立户;已立户的且户主是房屋所有人的,可以入户。

对于住所房屋地址未编定门牌号码的,社区民警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内日完成房屋地址的新门牌号码编定工作。

其他情形:

(1)申请人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中“原户籍底册材料”,派出所因客观原因保管不当丢失无法提供的,申请人确实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派出所出具《户籍底册丢失证明》,要求详实写明“户籍底册”何时、何因、何地丢失,申请人是何时、何因、由何地迁出到城镇户口等情况,并由社区民警签名盖章。

(3)准确把握长期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和派出所调查报告要求出具具体的日期,确保符合要求。

(4)户籍民警受理申请时,对入户地址证件材料要严格把关,对于同一房屋门牌号码编两号或同一门牌号码立两户的,要拒绝受理并向申请人及社区民警说明情况

(二)夫妻投靠入户

1.办理条件

惠州市城镇居民配偶有农村地区常住户口,可申请夫妻投靠在农村地区迁入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其他情形:

申请人同户的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应当是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回原籍入户办理)。

(三)子女投靠父母

1.办理条件

跟随父(母)在惠州市城镇地区出生入户的子女,父(母)一方有农村地区常住户口,可申请子女投靠父(母)在农村地区迁入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证明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派出所社区民警对申请人在原籍农村地区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报告。

其他情形:

(1)申请人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应当是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回原籍入户办理)。

(3)子女的城镇户口未随父(母)出生入户的,不符合办理条件,不予受理,要求注销城镇户口后,再随农村地区父(母)出生入户。

(四)父母投靠子女

1.办理条件

)是惠州市城镇户口成年子(女)有农村地区常住户口,可申请父(母)投靠子(女)在农村地区迁入居民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证明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派出所社区民警对申请人在原籍农村地区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报告。

其他情形:

申请人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申请人应当是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回原籍入户办理)。

十八、居民身份证办理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

惠州市内户籍居民。未满16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需审核的证件(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薄。

(2)《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3)未满16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6周岁以上居民本人需到现场采集录入指纹信息。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户政窗口受理申请,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4.工作要求

(1)受理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制证信息报送户籍地公安机关,对反馈的不合格制证信息,要及时纠错、重新报送,并向群众解释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4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二)补领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可申请补领新证。未满16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需审核的证件(证明)材料

(1)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居民户口薄、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受理地公安机关要以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数据信息为准,严格核验申领人身份信息。

(2)《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3)未满16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6周岁以上居民本人需到现场采集录入指纹信息。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户政窗口(或自助办理警务终端设备)受理申请,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4.工作要求

(1)受理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制证信息报送户籍地公安机关,对反馈的不合格制证信息,要及时纠错、重新报送,并向群众解释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4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三)证件有效期满、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损坏的,可申请换领新证。未满16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需审核的证件(证明)材料

(1)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受理地公安机关要以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数据信息为准,严格核验申领人身份信息。

(2)《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3)未满16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6周岁以上居民本人需到现场采集录入指纹信息。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户政窗口(自助办理警务终端设备)受理申请,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4.工作要求

(1)受理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制证信息报送户籍地公安机关,对反馈的不合格制证信息,要及时纠错、重新报送,并向群众解释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4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四)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

惠州市内户籍居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该业务为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附带业务,无需重复提供材料。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户政窗口申请申领。

4.工作要求

群众申领后当场制作发放证件。

十九、流动人口登记、居住证办理

(一)申报居住登记

1.办理条件

非惠州市户籍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惠州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2.需审核的证件(证明)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2)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或以下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之一: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之一: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4)申报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3.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申报人可到居住地所在县(区)内任一派出所受理申请、审核,当场登记办结。

(2)自助申报。

①申报人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报,公安机关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及登记工作。

②申报人可通过各类自助申报警务终端设备或租赁房屋、用工企业等已安装的广东省治安基础信息自助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公安机关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及登记工作。

4.工作要求

(1)窗口受理的,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打印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时发现问题,有必要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真实性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予登记;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居住登记。如已录入系统的,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受理人员可以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调取申请人在全国人口库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

(二)变更更正登记项目

1.办理条件

居住登记项目变更的流动人口。因错误登记,需要更正项目的流动人口。

2.需审核的证件(证明)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报表》。

(2)居住地址变更的,同时提交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项目变更的,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申请人可到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审核,当场办结。

(2)自助申报。

①申请人可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申报,公安机关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②申请人可通过自助申报警务终端设备申报,公安机关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3)对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的,受理机构需将有关材料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流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变更更正。逐级上报核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工作要求

(1)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审核流动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变更更正。

(2)符合变更条件的,受理机构完成变更更正。窗口受理的,当场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如已办理居住证的,对居住地址变更的,擦写居住证居住地址;对主要项目(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和相片)变更更正的,收取工本费,换领居住证,收回旧证。居住证起始日期为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三)首次申领居住证

1.办理条件

(1)流动人口在公安机关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申领居住证。

(2)流动人口近一年在惠州市辖区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或居住在本人(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或连续就读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2.需审核的证件(证明)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在公安机关居住登记满半年申领的,提供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同时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或合法稳定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宿舍等)等原件及复印件。

(4)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申领的,提供近一年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社保缴费清单等证明材料。

(5)居住在本人(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申领的,提供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居住在直系亲属房屋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居民户口簿、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居(村)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等能反映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6)连续就读申领的,提供学生证或者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

3.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领,派出所5个工作日受理核实,县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签发制证分发,2个工作日发放证件。

(2)自助受理。通过自助申报警务终端设备或“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报的,公安机关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县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签发制证分发,2个工作日发放证件。

4.工作要求

(1)各地居住证受理窗口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时,要对其本人进行现场拍照录入系统,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需本人亲临现场办理,不得代办;对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的申请,还要通过省级流动人口信息系统采集录入申办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电子影像。

(2)选择快递方式领取居住证的,制证单位或受理机构在相应分发或发放环节时限内将居住证快递给申领人。

(四)居住证签注

1.办理条件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居住证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的持证人;或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申请变更地址签注的持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签注居住证。

2.需审核的证件(证明)材料

(1)居住证原件。

(2)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3)变更地址签注的,需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或合法稳定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宿舍等)等原件及复印件。

(4)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当场擦写居住证有效期限。如属本地市内居住地址变更的,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同时擦写居住证有效期限及居住地址。

(2)自助受理。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请并选择邮寄方式的,居住地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注工作。

4.工作要求

(1)核定申请人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居住证是否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

(2)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五)居住证补领、换领

1.办理条件

(1)补领,遗失居住证的。

(2)换领,居住证损坏或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补领、换领居住证。

2.需审核的证件(证明)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属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换领的,提交有关项目变更、更正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派出所5个工作日受理核实,县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签发制证分发,2个工作日发放证件。

(2)自助受理。通过自助申报警务终端设备或“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报的,公安机关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县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签发制证分发,2个工作日发放证件。

4.工作要求

核定申请人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且居住证是否在1年有效期内。居住登记信息已被注销,应按照申领居住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重新申领。

(六)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

1.办理条件

对于主动申报离开原住址的流动人口,可注销其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

2.需审核的证件(证明)材料

(1)因离开居住地市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盖有公章的离开注销证明原件。

(3)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当场办理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

(2)自助受理。通过自助申报警务终端设备或“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报的,公安机关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注销工作。

4.工作要求

(1)对本人只申请注销居住证,经核实,仍在居住,注销居住证信息,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2)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包括:工作巡查走访中发现流动人口离开的;在系统核查中发现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常住户口被注销的,到其他地市申报居住登记;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登记信息)并经核实流动人口已离开的,登记有关情况并予以注销,不需要注销对象提供材料。

(3)通过各类自助申报终端,如手机App、警务通、微信等使用本人账号进行申报注销的,不需要另外提供材料;

(4)对骗领居住证的,注销居住证信息,如果核实居住登记有效,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二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

(一)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1.办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在惠州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需审核的证件(证明)材料

(1)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有效期内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3)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即可。  

有效期内且租期半年及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有效的购房合同;  

房屋出租人出具的当前租住且满半年的住宿证明;

用人单位出具的当前居住且满半年的住宿证明;  

就读学校出具的当前居住且满半年的住宿证明;  

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有效期内且期限超过半年的劳动合同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用人单位出具的存续时间超过半年的劳动关系证明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用人单位出具的合法稳定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材料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有效学生证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其他能明确居住满半年和居住地址的证明材料。  

(4)未满16周岁,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由监护人带领申领人一起前来申办的,无需额外提供代为申领手续材料;仅由监护人代为申领,申领人没有前来办理手续的,还需提供能证明申领人与监护人监护关系的出生证和监护人身份证明(护照、出入境证件或居民身份证等任一种)。

3.办理流程

居住地所在县(区)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在1个工作日受理申请,县级公安机关1个工作日审核签发,8个工作日证件制作及发放。

4.工作要求

受理窗口在办理完居住证件后,进入系统完成领取发放操作。

(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领、补领

1.办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有效期内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3)对于地址变更换领的,提供地址变更相关证明材料: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即可。  

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

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有效的购房合同;

房屋出租人出具的当前租住的住宿证明;

用人单位出具的当前居住的住宿证明;

就读学校出具的当前居住的住宿证明;

其他能明确居住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

(4)未满16周岁,可由监护人代为换领、补领。由监护人带领申办人一起前来办理的,无需额外提供代为换领、补领手续材料;仅由监护人代为换领、补领,申办人没有前来办理手续的,还需提供能证明申办人与监护人监护关系的出生证和监护人身份证明(护照、出入境证件或居民身份证等任一种)。  

3.办理流程

居住地所在县(区)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在1个工作日受理申请,县级公安机关1个工作日审核签发,8个工作日证件制作及发放。

4.工作要求

受理窗口在办理完居住证件后,进入系统完成领取发放操作。

二十一、办理户口迁出

(一)持《准予迁入证明》迁出

1.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迁出户口,持有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符合迁出条件的,应当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2)《准予迁入证明》。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1)开具《户口迁移证》。

(2)户主迁走留下其他家庭成员的,需确定新户主。

(3)户口项目需要变更的,提供相关材料。

(二)省内“一站式”迁出

1.办理条件

省内居民户口在省内城市之间迁移,迁入地提出“一站式”户口迁移请求,并符合迁出条件的,应给予办理“一站式”迁出户口。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广东省户口迁移信息表。

(2)迁出人常住人口登记表。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登陆系统受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结。

4.工作要求

(1)填写广东省户口迁移信息表。

(2)参考文件: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安[2015]985号)。

(三)学生持录取通知书迁出户口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考入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的,愿意迁移户口进入学校集体户的,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出。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学校录取通知书。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1)开出《户口迁移证》。

(2)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迁出注销标注。

二十二、办理户口簿、册、证件、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

1.丢失、损毁补领居民户口簿

(1)办理条件

户籍居民因丢失、损毁居民户口簿的,可申请补办。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户主书面提请补办居民户口簿申请报告,陈述事实理由。

户主居民身份证。

属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证明。

属代办的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属损毁的提交损毁的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补办居民户口簿应由户主申请,因户主确实无法到场办理的,由户内成年人带本人及户主的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

2.居民户口簿换发

(1)办理条件

户籍居民因原户口地址变更、户主更换、性质变动等原因,可以申请换发居民户口簿。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居民户口簿。

相关材料。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收缴旧居民户口簿。

3.因家庭矛盾补发居民户口簿

(1)办理条件

立为一户的家庭户,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婚姻或其他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说服无效或调解教育无效的,可申请补发仅含首页及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本人为户主)。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个人书面申请书。

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其他有关材料。

辖区派出所说服教育或调解、调查报告。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二)户口迁移证

1.丢失、损毁补领户口迁移证

(1)办理条件

公民所持《户口迁移证》因丢失、损毁等原因,未超过有效期限的,可申请补领。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

属损毁的,提交损毁的户口迁移证。

(3)办理流程

发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户政窗口在办理迁入登记时,如发现公民所持迁移证件不符合规定或迁移证件丢失、污损等,按下列办法处理:

户口迁移证的项目填错、填漏、未盖户口专用章、填写不清或有涂改的,令其回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补办户口迁移证。

公民申报户口时,户口迁移证有效期限已过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对特殊原因逾期的,可予以登记。对有可疑情节的,应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联系查对,认真核实。

丢失户口迁移证或因污损不能辨认证件内容的,令其回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补办户口迁移证。

户口迁移证第一、二联填写的迁移人数与骑缝处迁移人数标识号码相符。

 2.过期换领户口迁移证

(1)办理条件

公民所持《户口迁移证》超过证件有效期限,但不超过拟迁入地户口政策期限的,可申请换领。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原户口迁移证。

书面申请报告书(陈述事由)。

(3)办理流程

发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三)准予迁入证明

 1.丢失、损毁补领准予迁入证明

(1)办理条件

公民所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因丢失、损毁等原因,未超过有效期限的,可申请补领。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

属损毁的,提交损毁的准予迁入证明。

(3)办理流程

发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2.过期换领准予迁入证明

(1)办理条件

公民所持《准予迁入证明》超过证件有效期限,但自签发日期后不超过半年的,可申请换领。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原准予迁入证明。

书面申请报告书(陈述事由)。

(3)办理流程

发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准予迁入证明》过期,且已超过半年期限的,应重新申请迁入。

(四)户籍证明

 1.户口注销证明

(1)办理条件

原户籍居民因死亡、迁出、出国(境)定居、失踪、重复(虚假)户口等原因,被注销了户口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注销证明。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及线索)。

相关证件、证明。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2.有据可查的亲属关系证明

(1)办理条件

居民在办理社会事务时,所持的户口证件不能反映亲属之间关系,但在户籍历史档案中可以查找到亲属关系的,可以申请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及线索)。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居民从事有关活动,居民户口簿足以证明身份和亲属关系的,公安机关不再出具证明。

户籍证明可打印或手工填写。字迹要清晰,填写时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不得打印与手写混杂,不得涂改,证明须有承办人签章和出具日期,加盖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3.有档案记载的户籍证明

(1)办理条件

居民在办理户口迁移、身份核实等事项时,所持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不能如实反映其身份状况的,可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的内容限于本地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反映居民历史或当前身份状况、生死存亡状况、迁移轨迹、注销情况、亲属关系等,不得出具毫无依据的户籍证明。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及线索)。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二十三、门(楼)牌申办

(一)门(楼)牌号码申领

1.办理条件

公民个人,投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设不动产,可申请门(楼)牌号码。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利证书》)。

(3)房屋所在位置简图(新楼盘同时提供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以及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或建筑物命名的批复)。

(4)属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宅基地证》。

(5)属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办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备案。

4.工作要求

(1)在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查验以下内容:属新建、改建小区的,应当查验民政部门正式命名的文件和建筑总平面图;属老街区、老居民住宅小区增建新房、增开新门的,应当查验规划或房管部门同意增建新房、增开新门的批准文件和平面图;属搭建的临时房屋的,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发给的临时占地批准文件和简易平面图;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防空设施(不包括楼房地下室)已形成门的,应当查验人防、工商等部门同意营业的许可证明和简易平面图。

(2)各级公安机关对门楼牌的编号、制作、安装、维护,实行规范编号,统一管理。杜绝乱编“吉利号”,并避免重号、漏号情况的发生。

(3)建筑物所处道路、街巷未命名的,在民政部门正式下发命名文件后予以办理。房屋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个人或新建、改建的小区,在房屋使用前应当申请安装门楼牌,不得自编门楼牌号。

(4)门楼牌地址的编写必须符合公安部三局《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工作中住址项目填写规范》。

(5)加强门楼牌地址和居民身份证住址管理,门楼牌地址核定后,要尽快录入地址信息系统。

(6)对于建筑物暂不能编制正式门楼牌号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编制临时门楼牌号并录入地址信息系统。

(二)门(楼)牌号码变更

1.办理条件

户籍居民或单位因道路、小区名称变更或建筑物顺序变动,造成门(楼)牌变动的,可申请办理门(楼)牌号码变更。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原门(楼)牌号码。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办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备案。

二十四、查询服务

(一)人口信息查询

1.个人因诉讼或寻亲、企事业单位和律师因诉讼需要的查询

(1)办理条件

个人因诉讼或寻亲、企事业单位和律师因诉讼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可申请查询广东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户籍人口基本信息项目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片、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派出所、住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项目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相片、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省市县(区)、居住地址、登记日期。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对因寻找亲人等其他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查询理由说明和有关印证材料。

诉讼原告或被告本人来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注明查询主体和被查询人);委托律师来申请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须注明查询主体、被查询人、委托人及所承办法律事务)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诉讼原告或被告属企事业单位,委托个人来申请的,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企事业单位授权委托书、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注明查询主体和被查询人);委托律师来申请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书、企事业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须注明查询主体、被查询人、委托企事业单位及所承办法律事务)。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县(区)级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对因诉讼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一般应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如果遇到查询数量过多或系统、网络故障等情形时,可以先予以审核受理,打印好查询结果后,再通知查询申请人前来领取。对因寻找亲人等其他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口头告知查询结果。

2.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委监委等国家机关单位因侦查办案等工作需要查询

(1)办理条件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委监委等国家机关单位因侦查办案等工作需要,可申请查询全省户籍人口信息及同户(家庭户)人员信息(含注销)、全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含注销)。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委监委等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侦查办案等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应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提交工作介绍信、协查函(列明具体查询需求)、工作证或身份证件。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县(区)级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一般应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如果遇到查询数量过多或系统、网络故障等情形时,可以先予以审核受理,打印好查询结果后,再通知查询申请人前来领取。

(二)户籍档案查询

1.机关单位查询

(1)办理条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查询户籍档案的,可申请查询。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单位公函。

查询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件。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不得查询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户籍档案只供查询,不对外提供。

2.公民个人查询

(1)办理条件

户籍居民因个人事务,请求查询本人和本人家庭户籍档案的,可申请查询。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

查询人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家庭户户主可查询户内所有户籍人员户籍档案;集体户户主及户成员、家庭户户成员可查询本人户籍档案。

②户籍档案只供查询,不对外提供。

二十五、附则

(一)本指引中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等。  

(二)本指引中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1.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2.原户籍登记资料3.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4.《独生子女证》5.《出生医学证明》6.亲子关系医学鉴定证明7.原户口簿能直接明确证明关系的可做亲属关系证明使用8.其它类:人事、学籍档案能直接证明亲属关系的档案类证明。

(三)本指引中所称“惠州市连续2年以上且当前正在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是指在当前正在缴纳社保往前算起30个月内累计缴满24个月以上,可认定为连续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惠州市连续3年以上且当前正在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是指在当前正在缴纳社保往前算起42个月内累计缴满36个月以上,可认定为连续3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四)本指引中“办理流程”所称的时限要求是公安机关户政民警受理、审核及审批材料的办理时限,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发函或实地调查核实的,发函调查核实时间不纳入办理时限。

(五)本指引中涉及城镇与农村地区划分的,按照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统计标准>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每年发布为准。

(六)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治安局、省公安厅治安局及市公安局下发的有关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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