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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地只能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严禁分配给个人;鼓励折算货币补偿和置换物业;推进各县(区)留用地置换物业集中安置区建设……日前,《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进一步明确留用地落实方式、安排标准、使用和监管等内容,今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管理办法》,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确定,其中工业用途不低于80%、商业用途不高于20%,商业用途容积率不高于2.0。
鼓励货币补偿或置换物业
征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照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当前,城市经济发展快速,留用地在管理和利用上出现诸多问题,包括选址难、落地慢、地价不统一、兑换形式单一、同步落实困难、影响重点项目拆迁进度等。
“留用地可以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和安排实物留用地等方式落实。”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有管理办法目前已经届满,此次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留用地落实方式、安排标准、使用和监管等内容,进一步拓宽留用地兑现路径,鼓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或置换物业的方式落实留用地。
为了保障村集体发展,《管理办法》对留用地用途进行明确,提出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建设用地,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利用。这也意味着,留用地不能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具体到安置比例上,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确定,其中工业用途不低于80%、商业用途不高于20%,商业用途容积率不高于2.0;选择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2%确定,工业用途不低于80%、商业用途不高于20%,商业用途容积率不高于2.0。
此外,如选择以折算货币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按照市有关规定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选择以置换物业安置的,以折算货币补偿金额等值置换物业。
根据《管理办法》,除自愿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的情况外,被征地村集体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村集体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都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同时,包括线性工程,公共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水利设施用地等被征收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及特殊用地的,原则上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
《管理办法》今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管理办法》规定,施行前已依法批准并实施征地、政府承诺或者征地协议约定安排留用地且符合征地时留用地安排政策规定,但尚未落实的,县(区)政府在尊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此办法执行。
严禁将留用地分配给个人
留用地能否分给个人?置换的物业能否分割成单间产权?留用地的产权归属向来是大家关注的重点,此次《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给个人。全市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等部门以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留用地安置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形式的,《管理办法》也明确,留用地折算货币、置换物业及开发建设返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补偿款、物业、股权、分红等相关收益,均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登记在其名下,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人居环境及教育、养老、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等,并由县(区)农业农村及农村财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对于置换物业等新安置的方式,《管理办法》对其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管理办法》提出,留用地通过置换物业方式安置的,应当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置换物业面积、位置、用途、交付时间、交付标准、物业返租等内容。
该负责人表示,为了进一步提高留用地置换物业集中发展效益,要求各县(区)积极推进留用地置换物业集中安置区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留用地安置需要,设立留用地置换物业集中安置区,对留用地置换物业进行集中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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