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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的要求,惠州职工医保参保人的生育保障自2021年10月1日零时起按该规定执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按照新《规定》的要求,以下人员或其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按照惠州在执行新《规定》前的有关政策,上述四类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享受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津贴)。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在今年10月1日之前和之后生育,同样是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但生育津贴将是从有到无的变化。
根据新《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二、生育津贴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计发基数有调整
根据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根据新《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生育假期间工资的生育保险待遇,调整计发基数并不影响职工生育假期间工资的计算,无论生育津贴调高了还是调低了,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
三、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申请年限有新变化
根据新《规定》,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支付标准由地级以上市规定。
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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