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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未办理登记的事实收养人员登记入户
(1)办理条件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②事实收养公证书。
③辖区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告,证人证言笔录材料。④刑侦部门打拐DNA比对情况。
(3)办理流程
收养人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②收养人携同入户人员到户政窗口现场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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