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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入户
1.办理条件
对于因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可在履行DNA信息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后,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公共集体户。自2021年4月6日起,按照《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文件要求,统一由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婴申报登记户口,不再接受个人申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按照求填写的《入户申请表(无户口人员)》。
(2)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3)《关于当事人不符合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办理条件的意见》。
(4)村(居)委提供共同生活3年以上实际抚养的证明材料。
(5)辖区派出所对收养人、邻居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最终形成的申请人来历的综合调查报告。
(6)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告,证人证言笔录材料。
(7)《寻亲公告》。
(8)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
(9)刑侦部门打拐DNA比对情况。
(10)入户申请人准确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已在校就读的提供在校学籍档案;未在校就读的,由所在村(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辖区派出所调查确认。
3.办理流程
抚养人户籍地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抚养人携同入户人员到户政窗口并现场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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