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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发布公告,为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加快化解房地一体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该局牵头拟定了《惠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根据该意见,对房改房划拨用地完善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按其完税房地产价格的2%计缴;对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等划拨用地完善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按其完税房地产价格的5%计缴;对自建房等划拨用地和商业用途划拨用地完善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均按其完税房地产价格的10%计缴。
已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但无土地来源的房产,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其所在土地性质视为划拨,完善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房产登记用途对应的自建房、商品房、商铺等划拨土地补出让标准执行,完善手续后按原房产登记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其他未提及的完善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情形应参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技术标准评估确定。
据悉,该意见适用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实施前,已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房产登记用途为住宅、商业的房产,适用于惠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划拨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处理,不适用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相关历史遗留问题。
其他类型用地完善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处理意见
(一)已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房屋(或已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超出原批准土地面积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的情形:
1.超建土地面积≤5平方米的,超建部分土地不计收土地出让金,直接按测绘落宗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房产所在土地为出让性质的,其超建土地面积>5平方米的,其超建部分土地面积以原土地使用权批准时间所在片区基准地价为补缴土地出让金楼面单价,土地使用权年限按原土地使用权批准时间确定。
3.房产所在土地为划拨性质的,其超建土地面积>5平方米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即:
超建部分土地应补土地出让金=超建土地面积/整栋楼占地总面积×整栋房的完税房地产价格×12.5%。
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存在超出用地批准面积5平方米以上且建设项目已经完成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手续的,在依法作出处理后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时按建设项目报建时点基准地价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二)“非住宅”土地上建成的房屋:
1.在2004年10月1日前,属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原土地批准用途为工业、公共设施、机关团体用地等“非住宅”用途,经原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为住宅、商业用途,完善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对应的房改房、集资房划拨土地补出让标准执行,完善手续后按原房产登记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在2004年10月1日前,原土地批准用途为工业、公共设施用地等“非住宅”用途,由企业、个人申请经原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为住宅、商业用途,且按报建用途已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房屋,其所在土地性质视为划拨,完善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房产登记用途对应的自建房、商品房、商铺等划拨土地补出让标准执行,完善手续后按原房产登记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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