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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二手房)。
二、设定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三、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不动产买卖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四、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二手房)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因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单方申请。
五、办理材料
1、惠州大亚湾区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的说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产权权属证明书(原件);
*4、房屋权属档案信息查询结果;
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自建房(整栋,不含居民自建房)等转让的需提供);
6、土地转让批复(原件,自建房(整栋,不含居民自建房)等转让的需提供);
7、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凭法律文书、拍卖合同等情况无需提交);
8、房屋面积测绘平面图(原产权证直接打印平面图的单套房屋(商品房、房改房)无需提交);
9、同意出售证明(原件):
(1)集资房上市交易须提交集资单位同意上市交易书面证明;
(2)全民单位的房产转让须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
(3)国有企业的房产转让如果纳入国资委管理的须国资委同意;
(4)集体单位的房产转让须提供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房产转让须提供村民小组会议决议;
(6)合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转让须提供股乐会或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10、完税证明:完税通知或购房发票(办证联)、契税完税凭证(办证联)、涉税事项证明书;
11、法律文书:
(1)包括已生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等。(原件,属法院裁定的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提交);
(2)法院判决破产的文件、法院判决成立清算组的文件及清算小组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破产企业出售不动产的提交);
12、委托拍卖合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属不动产拍卖过户的提交);
13、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1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无需提交);
15、宗地图(原件N+1份, “N”指权利人人数);
1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需提交1份(特殊说明的除外),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A4格式,并提交原件比对,复印件由单位盖章确认(个人申请需签名按手印)。带*号为非必要提供材料
六、办理流程
房屋测绘-权籍调查-完税证明-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商品房项目承诺5个工作日
(注:不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及公告时间。)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住宅房屋登记费80元/套,非住宅房屋登记费550元/宗,每增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惠市发改价[2017]9号
注:不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费用。
九、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的说明
(一)身份证明
1、中国内地公民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及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身份证及来往大陆通行证。
3、外国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护照(有身份证的可同时提供身份证)。提供证件如是用外国文书写的,须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应使用中文名称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供中文名称声明或在国内使用有中文名称的相关证件。
4、境内法人或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经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单位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境外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原件1份)。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1份)。
(二)委托书
1、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原件1份)。
2、香港、澳门地区委托书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后才能在中国内地使用;台湾地区委托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后才能在中国内地使用(原件1份)。
3、国外委托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后才能在中国使用(原件1份)。
4、所有委托书均应提交正本。如是用外国文书写的,须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5、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本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委托书应明确以下事项: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标的物,委托事项等。
7、申请人持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涉及权属人、他项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的,申请登记事项涉及房地产转让、继承、遗赠、赠与、分割、入股、抵押等法律事实的,大亚湾区房管局将进行预收件,并向相关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书,取得相关核实结果后再正式受理相关业务,核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十、其他说明
(一)办理地点
申请登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60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号楼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权籍调查需到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联系电话:0752-5575366)
(二)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
(三)联系电话
房产交易所:0752-5571019
西区服务站:0752-5102532
霞涌服务站:0752-5581318
(四)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受理点申请权籍调查、房屋测绘,取得权籍调查、房屋测绘成果后办理登记业务。
(五)申请人可在不动产登记受理点领取或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房产管理局网站下载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文本样式,并填写相关内容。
(六)备齐资料后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受理点递交材料,资料不齐暂不受理。
(七)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回执》及缴费凭证到发证窗口领证,领证时请仔细核对领取的《不动产权证书》。
http://www.dayawan.gov.cn/ggfw/zffw/esfmm/content/post_4061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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