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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的李先生报料反映,他在惠东合正东部湾购买了一套房子,和楼上邻居闹得不愉快,因为对方私搭违建阳台,已经成了他的一块心病。
2011年,李先生在惠东合正东部湾,购置了一套小户型海景公寓。该楼房的阳台是错层设计,单层有阳台,双层则为没有阳台的镂空设计。
李先生:2012年楼上的业主通过管理处要了我的电话,问四楼没有阳台能不能给个方便,让我们搭个阳台,我说那可不行,万一之后成了伤人事故怎么办?我明确的表示了拒绝,后面因为我自己想住,因为我看三楼四楼之间是空的,上面是窗户,特别担心窗户上有人拿着东西,我们在阳台可能有东西掉下来有安全隐患,所以我搭了一个玻璃的小天花。”
为了不影响楼上,李先生特意将天花板安装在低于楼板20公分处。不过并没有知会楼上业主。谁知没过多久,楼上业主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悄无声息搭建了一个阳台。
李先生:“他那个阳台还改变了承重结构,有安全隐患。”
李先生将情况反映至物业,不过楼上业主和他一样,常年在深圳,物业也未要求强拆阳台,因此,这个问题就一致搁置到现在。
李先生:“已经将近八年的时间了,这个期间无数次打电话,现场到东部湾物业管理处来催问,但是没有任何的结果,他们就说我们与业主协调了,业主不同意。另一个就是是领导不在,总之就是有种种原因。”
那么,楼上的业主究竟为何第二次没有提前与李先生商量,就擅自搭建了阳台呢?记者通过物业管理处联系到了楼上业主柯女士。
柯女士:“他下面一封起来,我们上面就成了一个封闭水池,以后先刮风下雨,积水就在里面就出不去,(反映至)管理处就说,既然他搭了,说明他没意见,那你们也搭吧,所以你们是直接跟物业沟通。没有在经过楼下李李先生,对,因为他搭这个,电话也没有找我们。”
记者查阅相关文件了解到,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属于违规建筑、应予以处罚。
那么物业明知搭建阳台属于违建,为何还允许业主施工呢?现任东部湾物业管理处负责人表示,自东部湾交楼以来,物业负责人已经换了三轮,此前的事说不清。他们会积极协调业主之间的矛盾。
此外,惠东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也回应,近期会进行实地走访,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问题。
惠东县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邓文忠:“我们局里面会尽快组织相关的小组,去对物业公司进行调查了解,把这个事情处理好,如果是需要我们能力范围之外的一些处置的方法我们也会去协调相关部门把这个事情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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