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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从立法高度践行“美丽中国”发展战略取得了又一实质性进展。9月29日,《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并明确该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我市以推动绿色发展为立法工作重心,践行“美丽中国”发展战略,先后为保护“一条江(西枝江)”“一座城(历史文化名城)”“一座山(罗浮山)”“一个湖(惠州西湖)”进行立法。《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市制定的第5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惠州蓝’既是最美的城市底色,也是惠州经济生态和谐发展的金字招牌,《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发实施是惠州为打赢蓝天保卫战采取的强有力举措,是我市发出守护‘惠州蓝’的法治最强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巫民慧说。
从单一到多维
形成多方参与防治格局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工地和道路的扬尘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有关机构分析,工地和道路扬尘已成为PM10的首要排放源,影响空气质量。
经过深入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发现,我市扬尘污染源头复杂、监管部门众多,防治工作存在部门职责不明晰、监管联动机制不健全、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待进一步强化,亟需制定符合地方实际需求的地方性法规。
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回应市民关切和现实需求,作出将《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列为立法审议项目的决定。
巫民慧介绍,该条例突出地方立法的统筹功能,通过促进各级各部门、各种监督管理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最大程度增强防治合力,促进防治格局从单一向多维转变,努力形成多方参与的防治格局。
例如,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的扬尘污染不容小觑,该条例明确适用范围是全市行政区域,并增加了村(居)民委员会的劝阻、报告和协助义务,将扬尘污染监管从市、县(区)、镇(街)延伸至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依托市民信任度较高的12345平台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推进社会共治,同时引导群众就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职影响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
此外,为确保防治的全面性,该条例根据惠州实际,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对监管主体和防治要求一并进行了补充细化。为解决市区大量砂石堆场缺乏监管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该条例明确由城管部门兜底负责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为解决易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该条例将这类企业统一纳入管理,规定了统一的防治要求,并参照行业主管部门分工,指定生态环境、城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各自对应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为强化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增强执法力度,该条例明确要求建立信息共享及巡查检查机制……
从整体到细节
精细立法突出源头治理
地方性法规要充分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确保立法的制度设计与实际情况准确对接,才能实现“立良法促善治”。
巫民慧介绍,该条例中关于重点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规定力求详细、具体,突出源头治理,践行精细立法。
例如,根据惠州实际情况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该条例对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和管线敷设、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和绿化等活动以及易产生扬尘污染企业、裸露地面等重点领域规定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
在关于工程施工的规定中,该条例区分城镇地区和非城镇地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避免“一刀切”脱离实际;在关于散装、流体物料密闭运输的规定中,在明确车辆责任的基础上规定工地、物料堆场和易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源头管理义务,有针对性地解决车辆遗撒管理难的问题。
与此同时,针对当前扬尘污染防治涉及较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内容繁杂且个别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该条例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学界理论研究、相关部门规范和立法调研情况,合理界定了扬尘污染的概念,严格区分“扬尘”与“工业粉尘”,对于各类场地的扬尘防治规定限于从“地面、车辆、出入口”角度进行规范,避免与上位法关于“工业粉尘”的规定交叉、混淆,确保立法主题与内容完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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