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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申领住房保障补贴? 惠州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办法征求意见来啦

转载 发布:2020/11/9 9:37:41 来源:惠州住建 5427 阅读

你是否因为经济压力住在小房间?是否还在纠结怎么领取住房补贴?想知道自己的情况可以领取多少补贴?今天小编要给符合条件的你带来好消息啦!

为加快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惠州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解决惠州市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哪些群体可以申请租赁补贴?补贴标准如何计算?怎样申请呢?

补贴群体:城镇低保、低收入等四类住房困难家庭

《办法》规定,补贴群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城镇低保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城镇低收入家庭。

补贴标准:每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高60平方米

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租金水平和公租房租金水平等动态情况,发布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

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每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租赁补贴1人户按照1.5人计算,2人及3人户按实计,4人及4人以上户按4人计算。

城镇低保家庭和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的租赁补贴系数为0.98,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系数为0.9。

租赁补贴额度=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人数×租赁补贴系数。租赁补贴按月或季度发放。

举例来说,假如每平米补贴的标准是13元,1人户的无自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额度为:13(租赁补贴标准)×(15(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0(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5(租赁补贴人数)×0.9(租赁补贴系数)=263.25元

4人户的无自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额度为:13(租赁补贴标准)×(15(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0(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4(租赁补贴人数)×0.9(租赁补贴系数)=702元

申请条件: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低于15平方米

租赁补贴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指定一人申请;单身人士申,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区)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单身独立申请人除外)。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没有享受其他公租房、公租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等优惠政策(含经济适用住房)。

如何申请:向社区居委会或所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租赁补贴申请。

社区居委会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予以公示。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社保、不动产、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并联复审并移交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或个人收入进行核定,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就可以办理租赁补贴手续啦。

已入住公租房的可以转为货币补贴

已经入住公租房、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在承租合同期满后,如果需要变更保障方式,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转为领取租赁补贴。公租房房源不足时,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以选择领取租赁补贴,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后,自动停发租赁补贴。

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社会各界对《办法》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0年12月4日

电子邮件请发至:hzzjjzfk@huizhou.gov.cn

函件请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校园东路34号7楼710室: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收。信封请注明“《惠州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字样。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惠州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快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管理。

第三条. 【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居民自行从本辖区市场上租赁住房居住,并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经申请审核后,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按规定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政策制定,指导县(区)开展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负责优先统筹安排存量的保障性住房,积极争取上级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的支持。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应承担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优先统筹使用上级保障性住房的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算,并列入本级财政的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定的租赁补贴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民政部门负责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和婚姻信息的核查工作。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等情况的核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车辆拥有情况、户籍人口登记情况的核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纳税情况的核查工作。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动产权信息的核查工作。

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核查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优抚信息的核查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残疾情况的核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以及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调查核实。

第五条. 【资金来源】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租赁补贴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租赁补贴资金和租赁补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计算公式】申请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额度不得高于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租赁补贴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租赁补贴额度=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人数×租赁补贴系数。

(一)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租金水平和公租房租金水平等动态情况,发布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

(二)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

(三)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四舍五入取整数,小数不计;

(四)租赁补贴人数:1人户按1.5人计,2人及3人户按实计,4人及4人以上户按4人计,每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五)租赁补贴系数:城镇低保家庭和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的租赁补贴系数为0.98,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系数为0.9。

第七条. 【补贴发放】租赁补贴应按月或季度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第八条. 【补贴期限】单次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上为1年。

第九条. 【补贴转换】已入住公租房、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在公租房承租合同期满后,确有需要变更保障方式,可经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转为领取租赁补贴。公租房房源不足时,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选择领取租赁补贴,并同时轮候公租房实物配租,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后,自动停发租赁补贴。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十条. 【申请条件】申请租赁补贴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指定一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租赁补贴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应在户籍所在地区域内申请租赁补贴,且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取得所属县(区)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单身独立申请人除外);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4.未享受其他公租房、公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含经济适用住房)等;

5. 市、县(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

年满18周岁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单身人士,可以独立申请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申请人填报的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承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准建证明等)、租赁发票。申请人与房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在惠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上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免予提供前述证明材料;租赁房屋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明,但房屋符合居住条件且已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以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佐证材料作为依据。因特殊情况确须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无法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可以提交书面承诺函作为依据。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等户籍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六)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领程序】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和建档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租赁补贴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社区居委会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初审信息在办公场所或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并将初审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分发到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并联复审。公安、社保、不动产、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单位)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申请人的有关财产及收入证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复审资料整理归档后移交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或个人收入进行核定,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及相关资料返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审核结果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租赁补贴手续。

(三)发放。符合条件的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与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逾期视为自愿放弃保障资格。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致函财政部门请款后,按月或季度直接将租赁补贴发放到补贴对象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租赁补贴的情况应在地方政务网站上公开。

(四)建档。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登记入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档案。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本县(区)租赁补贴发放情况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变更申报】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向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变化情况。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年度审核

第十四条. 【年审程序】租赁补贴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应在每年10月份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递交年度资格审核申请材料。

社区居委会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初审信息在办公场所或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并将初审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分发到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并联复审。公安、社保、不动产、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单位)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申请人的有关财产及收入证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复审资料整理归档后移交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或个人收入进行核定,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及相关资料返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审核结果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五条. 【年审处理】年度资格审核符合规定且补贴金额保持不变的,续签租赁补贴协议;年度资格审核符合规定但补贴金额有变化的,按新的补贴金额标准续签补贴协议;年度资格审核不再符合规定的,不再续签租赁补贴协议。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审核的,视为自愿放弃租赁补贴资格,停发租赁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一次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户籍等情况进行复核与走访抽查。

第十七条. 【个人监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租赁补贴的,应当解除租赁补贴协议,收回其已领取的租赁补贴。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不按规定主动申报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自取消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个人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将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 【单位监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部门监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住房保障资金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实施细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租赁补贴政策。

第二十一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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