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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核定标准出炉!

转载 发布:2022/6/4 22:44:46 来源: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810 阅读

       摘要:

6月2日,市住建局发布《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可控,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避免问题楼盘的产生,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6月2日,市住建局发布《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01

提高使用预售资金的灵活性

《通知》主要将预售资金区分监管额度内及额度外管理。监管额度内的资金按照保交楼的目标,严格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相关费用;监管额度外的资金则可以用于项目建设的前期费用,包括土地款、工程款、税费等。在保交楼的前提下,提高了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的灵活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02

精装房相应增加监管额度标准

《通知》对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进行了界定。在毛坯、精装修商品房项目的监管额度核定标准方面,监管额度=3300元/㎡×项目建筑面积(含地下室等需同步交付工程建筑面积)×120%。精装修商品房项目增加监管额度=1000元/㎡×项目预售面积×120%。

03

解除资金监管需核实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在监管额度内资金的使用规则方面,按照《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惠府办〔2021〕1号)相关规定比例留存。监管额度内超出留存比例的资金,则需按照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和监理、设计、检测等工程建设费用两项事项申请拨付。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且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良好的,监管部门核实后可解除监管。

04

超出监管额度资金可用于特定用途

《通知》对监管额度外资金的使用规则进行了说明。监管账户内的累计进账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将超出监管额度资金用于特定用途,包括:前期工程建设费用、土地购置费用、税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发企业代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贷款本息、营销费用等。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有关费用。

05

银行保函可替换监管额度外资金

《通知》明确,可用银行保函替换监管额度外资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有关规定,能够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项目预售资金拨付灵活性。

《通知》全文如下: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及我省转发意见,为促进房地产业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核定标准为:

  监管额度=3300元/㎡×项目建筑面积(含地下室等需同步交付工程建筑面积)×120%。

  精装修商品房项目增加监管额度=1000元/㎡×项目预售面积×120%。

  监管账户内资金按照《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惠府办〔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比例留存。监管额度内超出留存比例的资金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事项申请拨付。监管额度随拨付金额核减。

  项目完成外立面施工且脚手架拆除后,监管账户内资金超出后续工程所占监管额度比例的,可申请拨付该项目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及已支付的工程建设费用、法定税费。

  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经监管部门结合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核实同意,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项目建造成本高,监管额度不足以保障项目完工的,监管部门可根据工程实际造价上调监管额度。

  二、监管额度外资金的使用。监管账户内的累计进账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将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用于以下特定用途:

  (一)项目预售前已支付的工程建设费用;

  (二)项目占地范围分摊的土地购置费用;

  (三)项目预售前已支付的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开发企业代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用于本项目开发建设的开发贷款本息;

  (六)项目营销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金用于上述用途,按照《办法》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使用。

  监管部门审核支付上述用途费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将资金优先用于同一施工许可证对应的其他非预售楼栋建设的用款计划。

  三、使用银行保函替换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外资金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使用后仍有结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商业银行出具的无条件的“见索即付”现金保函等额替换,并在达到保函约定注销条款前,不可撤销。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监管部门与相关金融部门进行信息对接,共享开发贷款放款信息、预售资金拨付信息,避免同一事项重复使用开发贷款或预售资金。

  五、本通知自2022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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