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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公租房租金补助标准
公租房租金补助标准
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按照单套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公租房租金补助按照单套建筑面积按月补助。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承租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的,按照单套实际承租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算)按月补助。
公租房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和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租金补助按照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8%补助;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补助;
(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低收入标准线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含4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70%补助;
(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不含40%)至50%(含5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0%补助;
(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不含50%)至60%(含6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40%补助。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在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应租金补助:
(一)烈属或家庭成员中有六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的,可在按本办法第五条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的基础上再享受应交租金和已享受的租金补助之间核减部分50%的租金补助;
(二)家庭成员中有肢体残疾在二级以上的伤残人士的,可在按本办法第五条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的基础上再享受应交租金和已享受的租金补助之间核减部分40%的租金补助;
(三)单亲家庭,子女在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或子女已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可在按本办法第五条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的基础上再享受应交租金和已享受的租金补助之间核减部分30%的租金补助;
(四)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三级及以下伤残人士的,可在按本办法第五条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的基础上再享受应交租金和已享受的租金补助之间核减部分20%的租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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