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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我和我丈夫是2016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17年6月2日全款在县城买了房,2018年3月6日,我发现我丈夫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把房子卖给了别人,请问我还能追回房屋吗。
答复:
1.你是否能追回房屋,关键在于购房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该条文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如果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所有权人无权追回。
3.当然,你丈夫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你的损失,离婚时你可以请求法院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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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昌林 律师 林碧钗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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