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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申请贷款前必须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借款申请人户籍属外地的,需由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担保;
4、在工作所在地或生活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申请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也没有其它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债务;
8、以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购买第三套住房的申请人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以家庭为单位购买首套自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10、以家庭为单位购买第二套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利率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贷款利率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5倍;
11、同意按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12、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1、借款人根据不同情况提供资料,提出申请
2、贷款受理
(1)购买一手房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开发商工作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后递交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人也可以自行到市公积金中心递交上述资料,但需由开发商在公积金的贷款系统录入申请人贷款信息。购买二手房自住住房的,由申请人本人到市公积金中心递交资料。以楼盘所在区域确定管辖范围。惠城区范围直接到中心支取贷款科办理,其他各县(区)到相应管理部办理。
(2)市公积金中心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对上述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由初审人员通知资料递交人补充资料;初审通过的,市公积金中心将约请借款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到市公积金中心进行面谈,建立面谈记录,并核对上述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3)借款申请人应保证面谈内容真实,如有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言行或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贷款资格。借款申请人需在面谈笔录上签字确认。
初审、面谈均符合规定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借款申请。
3、贷款审批
(1)市公积金中心自借款申请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并移交受委托银行。
(2)借款申请获得批准的,市公积金中心签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进度跟踪表》,并将贷款资料转送给受委托银行;贷款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料退回资料递交人并告知未获批准的原因。
(3)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另需经商业银行进行商业贷款审批。
4、受委托银行复查
(1)资料复查应当包括:
a. 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b. 借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c. 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的合法有效性。
(2)受委托银行对资料复查有异议的,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发出征询函征询。如征询意见未获通过,由受委托银行告知借款申请人贷款未获通过的原因。
5、合同签订
借款申请由受委托银行复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获得市公积金中心征询通过的,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房屋保险以及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6、贷款发放
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审核无误后由市公积金中心签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通知书》,由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的账户划转。
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以转帐方式转入售房人(开发公司)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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